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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婉萍:不应签署漏空条款的临约

2018-03-29 08:46:49 来源:中金在线香港编辑部 作者:韩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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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地产代理除安排客户视察物业及磋商交易的条款外,也会协助卖买双方订立临时买卖协议(简称「临约」),或是安排租赁双方订立临时租赁协议。
韩婉萍:不应签署漏空条款的临约
  作为地产代理,他们有责任向客户详细解释临约内的条款。临约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免日后发生争拗,所有口头协议亦应纳入临约内。消费者在动笔签署临约前,应先了解清楚条款内容,以保障自己及避免纠纷。

  就此,监管局有指引规定地产代理不可安排客户签署有漏空任何重要条款的临约。换言之,除非临约内所有重要条款均已填妥,如:物业地址、立约各方姓名、物业资料、楼价/租金、付款条款、成交/生效日期等,否则地产代理不得安排其客户签署该临约。此外,地产代理须确保临约内载有的所有资料的准确性。其中,物业地址应以土地注册处的资料为准;如有包括车位、天台或花园出售,则须列明其位置及范围。

  倘若客户在订立临约时并没有律师代表,地产代理便须向客户解释临约内的每项条文的涵义;如客户有任何不明白的部份,地产代理需要建议客户寻求法律意见。

  笔者在此提醒消费者,为免招致不必要的损失,谨记在落实所有交易细节及在临约上写清楚各项条款后,方可签署临约。而在立约的其中一方已签署临约后,消费者应要求地产代理随即提供该临约的副本。倘若立约的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已签署临约后希望有任何修订,地产代理须先徵求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应就有关修改安排立约各方在有关修改旁简签作确认。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专栏隔周四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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