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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志文:公契经理人(DMC Manager) 可否辞退

2019-04-11 15:42:32 来源:中金在线香港特约 作者:赖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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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新闻报导黄埔花园业主「起义」,在业主大会获大比数通过要求向管理公司 (公契经理人)查数,但是有机会在法律上及公契上不能通过,究其原因基于是次业主大会出席的业权份数出席率只有9.93%,基础上不符合公契或物业管理条例的门槛。事实上很多业主或业主立桉法团对公契经理人(DMC Manager) 都採取不信任态度,感觉公契经理人只为发展商争取利益妄顾小业主的权益。而公契经理人是如何产生或出现呢? 就让本人作简介,当发展商发展物业,将落成楼宇并出售时必须制定一份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一份具法律效力文件。笔者早前在“业主的权利与责任”一文有解说,而公契内亦有注明大厦或物业的管理人的名称及其职责与收费定义。一般来说在公契内列出的经理人或物业经理人就是 公契经理人,对于职责、 收费或辞任或终止都有说明。
赖志文:公契经理人(DMC  Manager) 可否辞退
  一般而言,终止公契经理人的条件较为苛刻或甚困难而其离任则较宽鬆。按现时物业管理条例 (第344章) 附表7第7(1)段,法团可以在其业主大会上,藉符合以下说明的决议,发出通知终止公契经理人的委任,而无需给予补偿:

  (1)由亲自投票或委任代表投票的业主 以过半数通过;及

  (2)获总共拥有份数不少于50%的业主支持。根据上述机制,只有拥有份数并负有支付有关份数的管理开支的法律责任业主,才有权投票。

  在上述 (2) 项中之50%亦具争议性,因此民政事务总署《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检讨文件中有建议 (a) 把终止委任公契经理人所需的总共拥有份数门槛由50%降至30%;或 (b) 把公契经理人的委任期限于5年。姑勿论上述检讨是否落实,目前公契经理人实令人感觉权力过大及不受业主或业主立桉法团监察,期望业界持份者能以开明、开放态度与业户沟通创造双赢局面。而物监局之成立有助业界与业户加强沟通,提升物业管理服务之专业性及认受性,持续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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