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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志文:《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检讨

2019-06-20 08:12:05 来源:中金在线香港特约 作者:赖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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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笔者早前的文章曾说明现时香港物业管理的法则或条例的依据为大厦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与及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Chapter 344)来执行。而民政事务总署(Home Affairs Department)制定《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目的是为法团的成立和运作提供法律框架,让业主能够有所依循,良好管理大厦及处理大厦运作事务。条例同时也就法团的权力、职责和开会程序等订定条文,让业主有所依循,利便法团的日常运作与执行工作。
赖志文:《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检讨
  拥有私人物业既有权利和责任。《条例》提供了法律框架,让业主合力履行管理大厦责任。为配合在大厦管理方面不断转变的需要和情况,政府亦成立了《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委员(检讨委员会)就《条例》进行全面检讨。政府不时检讨《条例》,上一次检讨于2007年完成。其后,政府制定了《200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对条例作出多项修订,以理顺委任管理委员会的程序、亦就使用委任代表的文书事宜订立更明确规定,以及订明强制购买第三者保险的实施细则等。

  为使《条例》与时并进,以及回应公众关注的事项,民政事务局长于2011年委任了(检讨委员会),负责找出常见大厦管理问题,研究如何藉修订《条例》解决或纾减有关问题,并就如何落实建议,以加强法团运作和保障业主的权益,向政府提供建议。(检讨委员会)并于2013年3月25日公布了中期报告,并检视了各种常见大厦管理问题,并在中期报告列出初步研究结果。

  而在《条例》修订中将集中徵询建议项目如下:

  (I)与大型维修工程有关围标和纠纷。

  (a)业主大会法定人数和票数百分比;

  (b)“大型维修工程”的定义;

  ©会议通知期;

  (d)招标过程。

  (II)应业主要求召开法团业主大会。

  (III)伪造的委任代表文书和不当做法

  (a)收集委任代表文书;

  (b)核实委任代表文书;

  ©行政措施的规范。

  (IV)成立法团

  (a)成立法团所需总共拥有份数百分比和釐定业主的份数;

  (b)召集人的资格。

  (V)终止委任公契经理人(DMC Manager),

  (a)降低终止委任公契经理人的门槛;

  (b)把公契经理人的委任期限于五年;

  ©如实施新安排,应否同时适用于新和现有的发展项目,

  还是只适用于新发展项目。

  (VI)公契经理人的酬金。

  就着上述检讨经已完成,而政府亦相应对《条例》部份内容作出修订,相信新修版的《条例》将于短于短时间制定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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