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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不得向参加人推荐和销售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2022-11-04 17:17:06 来源:智通财经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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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不得向参加人推荐和销售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为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提供投资交易和购买服务,并做好产品交易信息核对。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参加人自主选择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并依法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和持续监管。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同时,银保监会将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本文编选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黄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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